提示:雨雪天车牌被泥浆遮挡当场改正的交警不处罚

自从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123号令正式施行,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从原先的一次记6分提高到了记12分,不过新部令里对这些涉牌涉证的情况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广大驾驶员也对到底什么样的情节会被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不是十分清楚。

  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法制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近日,公安部研究制定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简称《意见》),并印发各地公安机关。

  报警后10日内不处罚

  号牌丢失怎么办?

  报警后10日内不处罚

  A.LED频闪灯

  新部令实施后,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行为的记分标准从6分提高到了12分,这也意味着一旦触犯,就将被记满记分,必须得参加学习重新考试。有司机提出,如果自己的车牌被盗或者丢失,在补办期间,不悬挂号牌被交警查获该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在《意见》里明确规定,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已申领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或者未粘贴的;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未悬挂号牌”。其中明确了,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下同)内被查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到车管所申请补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后被查处的,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当场改正不处罚

  雨雪天车牌脏了怎么办?

  当场改正不处罚

  B.气体闪光灯

  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规定,一些驾驶员也存在疑问,特别是在北方,雨雪天气比较多,遇到大雪或者泥泞地段,可能会出现车牌被雨雪遮挡的情况,很多司机担心这种情况,被交警认定为“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遭到处罚。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明确指出,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另外,在《意见》中规定,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都会被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按照规定将被记12分。

  先警告后处罚

  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怎么办?

  先警告后处罚

  C.卡口闪光灯

  《意见》明确指出,前后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贴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都是“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其中,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对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粘数字贴处罚吗?

  认定为变造机动车牌

  D.LED补光灯

  交警表示,在日常执法中,也发现过一些驾驶员为了躲避电子警察的拍照,采取各种各样的招数来“改造”自己的车牌,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涉及“变造机动车牌证”的行为。  

  《意见》中规定,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变造机动车牌证”,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意见》还对“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有明确的规定,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车管所取得的机动车牌证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而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是指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证。如果交警在执法中查处的机动车号牌不属于该车的,应当区别机动车号牌的真伪,属于使用虚假号牌的,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合法取得的号牌的,认定为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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